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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合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合浦县监察委员会 主办

        收礼不对,送礼就对了?

        2018-4-24 14:58| 查看: 41012| 评论: 0|来自: 中国纪检监察报

        摘要: 【条例原文】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


        【条例原文】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模拟案例】

        王某,某市地税局一名科长,中共党员。一次,分管王某科室的副局长遭遇车祸,受伤住院。王某得知消息后,想去慰问一下,却为拿什么礼品犯了难。朋友提醒,不送礼品,可以直接给现金,一般来说送去200元即可。王某觉得有道理,但又认为“给领导送礼,200元太少”,最终给副局长送去2000元。

         
        【以案说纪】

        现实中,关于不能收受超过一定限度的礼品,很多党员都有正确的是非观念和纪律认知。但是,对于能否给从事公务的人及其特定关系人送礼,却存在认识误区:“只要自己不收,给人送点总没啥大错吧。”殊不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收礼不对,不合规矩的送礼,也是错的。

        就拿王某来说,他借看望领导之机,送给领导严重超出当地礼尚往来标准

         

        的现金,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禁止以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送礼”的规定,应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违反廉洁纪律

        向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送礼”行为,是滋生和助长社会不良风气的重要因素,影响公务的公正执行,侵犯了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制度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第八十四条是《党纪处分条例》的新增条款,对党员的送礼行为进行约束,是通过整肃党风端正社会风气的具体体现。每一名党员都应提高思想认识,自觉遵守纪律,既不违规收礼,也不违规送礼。(据《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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