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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合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合浦县监察委员会 主办

        身边人借“势”谋利,不关党员干部的事?

        2018-4-24 14:51| 查看: 34520| 评论: 0|来自: 中国纪检监察报

        摘要: 【条例原文】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


        【条例原文】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模拟案例】

        李某,某市住建局局长,中共党员。一天,李某和刚刚大学毕业的儿子聊天,问其有何打算。原本,李某已帮儿子在省城找到一份工作,正打算告诉他。谁知儿子言辞凿凿,直言早就想好了“生财之路”。原来,儿子想到自己老爹手握城市建设重权,打算和同学合伙拉一支工程队,在市里承包工程。李某觉得这个法子可行,但与儿子约定,“现在风声紧,我不会出面帮你协调,只能由你自己打着我的旗号承揽工程”。其子依言行事,在短短一年内承包数项工程,获利甚丰。

         
        【以案说纪】

        在一些党员干部看来,只要管好自己,不主动为子女、配偶等身边人谋利,那么这些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谋利,就不关自己的事



         

        了。殊不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也要管好身边人,防止他们借“势”谋利。《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身边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利的,要受到纪律处分,赋予了党员干部防止身边人借“势”谋利的责任和义务。

        本案中,李某虽然没有直接出面为儿子谋取私利,但在得知儿子打算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承揽工程后,不加约束纠正,属于纵容、默许行为,对此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李某纪律责任。现实中,从信访、巡视等渠道,以及纪律审查中发现的情况看,党员干部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等身边人狐假虎威、借权力谋取私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实践表明,一旦管不好身边人,不仅为官者容易被“拉下水”,还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利益。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身边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利的,问题看似出在身边人身上,却与党员干部的纵容默许、放任不管脱不了干系。党员干部既要按照有关规定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也要对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坚决纠正。(据《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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