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公开透明、及时通报”的做法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持续释放了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强化了案件查处的震慑效应,有效调动了群众揭露腐败的积极性,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祛腐生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自信。 案件通报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的具体体现,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指名道姓地公开违纪人及其违纪问题,使当事人红脸、出汗,更使党员干部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用极少数人的教训警示教育绝大多数人,达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浓厚氛围。 当前,从基层案件通报情况看,一般有印发文件和媒体曝光两种方式,通报内容往往都篇幅短小、案情扼要、数量灵活,具有“短平快”的特点,适合大范围广泛传播,有利于迅速营造氛围。但是,从精准化、深入化进行警示教育、纪律教育角度看,这样的通报有一定的局限性,缺乏案件细节及运用法律条规等情况介绍,过于简单、抽象,有时不免让人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特别是对于一些案发单位的人员来说,相似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等有可比性和参照性,使他们对于相关案件更关注、更敏感,但“简短概括”的案件通报信息量有限,往往满足不了他们对案件深入了解的需求,而通过自行揣测、私下议论等形式进一步解读案件容易出现误读、误解,不仅影响了案件警示效果,甚至影响了执纪执法信任度。 如,个别案发单位人员,在看到同事因把关不严、失职失责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通报时,不分青红皂白,只一味地“物伤其类”,简单地得出“此类工作被问责的风险大”的结论,在工作中出现不愿为、不肯为的心理,而不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增强工作责任感;又如,个别案发单位人员,只停留在对案件当事人平常工作勤勉的表象认识上,对其违纪问题认知模糊,抱有同情心理,认为小题大做、处分过重;再如,一些案发村委的党员、群众,对违纪问题辨别不清,将村干部违纪问题都与贪污受贿行为简单等同起来,一律习惯性地称违纪村干部为“贪官”“脓官”,产生厌弃、对抗心理,不利于一些违纪问题轻微的村干部改正错误及继续开展工作。 为此,基层案件通报不能一概地“一发了之、一看了之、一读了之”,还应结合实际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到案发部门对典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警示,以案说纪说法,激发党员干部学纪明纪守纪、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发文通报、媒体曝光和案件剖析有机结合,取长补短,完善通报体系建设,取得案件通报的最佳效应。 对于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违纪案件中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分的问题,主客观因素掺杂一块造成失职失责类问题、易发多发普遍存在共性问题等典型案例,都值得加以剖析、释疑解惑。而对于一些共性问题,不仅在案发单位进行剖析,也可以在系统内区域内开展,举一反三,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在案件剖析中,不仅通报违纪问题,还可以结合适用法律条规、定性量纪考量等一些适宜公开细节进行以案说纪说法、现场解答等。同时,将案件通报与召开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组织案发单位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进行座谈讨论,分析案发原因,查找廉政风险点,制订措施方案,堵塞制度漏洞。 进行案件通报剖析警示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委主体作用和纪委的职能作用。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深刻认识案件通报警示教育的意义,坚持严管厚爱,将纪律挺在前面,避免抹不开面子对案件通报剖析应付了事。要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工学两不误,将对本单位发生案件的剖析纳入学习计划,落实到本乡镇本单位本系统及下属站所、村(社区)委,以及村民代表、村小组中,通过召开党员干部集体通报剖析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村民代表、村民小组会等进行案件通报剖析警示,发挥案件震慑作用,强化党员干部的规矩和纪律意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党组)统筹协调做好案件剖析警示工作,由办案人员或审理人员对案件进行主剖,从案件查处、审理角度等,将有关案件问题、纪律问题讲明白讲透彻,以收到案件查处一起教育一片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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